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籌備會組織

中華民國10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組織章程

第一條 為辦理中華民國10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,特組成「中華民國10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籌委會)。

第二條 本籌委會會址設於苗栗縣立體育場(苗栗縣苗栗市嘉盛里經國路四段79)。

第三條 本籌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綜理會務,由苗栗縣長擔任之;置副主任委員及籌備委員若干人,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;由主任委員依「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」有關規定聘任之。

第四條 本籌委會工作職掌如下

      (一)審定舉辦日期。

      (二)審定競賽規程後,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審議。

      (三)審定競賽場地。

      (四)籌設籌備處。

      (五)審議有關比賽之重要事項。

第五條 籌委會設籌備處,籌備處設

      (一)籌備主任一人。

      (二)籌備副主任四人。

      (三)總幹事二人。

      (四)副總幹事三人。

      (五)執行秘書二人。

      (六)副執行秘書一人。

      (七)籌備處下設五部,分別為行政部、競賽部、活動部、服務部、公關部。各部下設各工作組別,行政部為行政組、會計組、志工組、隊本部組、安全維護組;競賽部為競賽組、裁判組、獎品組、場地器材組、體位鑑定組;活動部為典禮組、表演組、文宣美工組、接待組;服務部為服務組、警衛組、環保組、醫護組、膳食組、交通組;公關部為社會資源組、新聞組、場地佈置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副組長、組員若干人。籌備主任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各組。

第六條 籌備處各組工作職掌、辦事細則及工作進度,由各組組長擬訂,提請籌備主任核定後施行。其他有關事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之。

第七條 籌委會委員會議視賽會籌備需要得召開籌備委員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

第八條 本章程經籌委會全體委員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

點閱:2281資料更新:2016/05/12 11:24資料維護:籌備處